一、简要案情
王明的母亲去世后,王明的父亲王树和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二里1号楼14号房屋。2003年8月18日,王树和立公证遗嘱,确定该房屋由王明继承。2003年8月19日,王树和与韩芝再婚,婚后双方居住在这个房屋。2008年8月13日,王树和去世。之后,韩芝继续在该房屋居住。2009年4月,王明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二里1号楼14号房屋归王明所有。
二、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丰民初字第08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二里1号楼14号房屋归王明所有。
三、判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条文】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解析】公民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依据上述规定确认王树和立遗嘱将房屋由法定继承人王明继承的行为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条文】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四、【解析】上述内容规定了遗嘱的四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医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每种遗嘱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就是有效的。法院认为王树和的公证遗嘱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公证遗嘱的内容,判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二里1号楼14号房屋归王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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