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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父母按什么标准给付子女抚养费?

2015-06-08    作者:高连宇律师
导读:2015年6月3日下午,作为被告(女方)代理人,我参加了一个离婚案件的法庭审理活动,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首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他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我的当事人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的答...

2015年6月3日下午,作为被告(女方)代理人,我参加了一个离婚案件的法庭审理活动,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首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他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我的当事人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是,请求法院判决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之后,原告又变更了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同意男孩由原告抚养,但是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理由是被告每月收入5000元,按收入的30%计算的。同一个孩子,对方抚养就给付800元抚养费,自己抚养就要求对方给付1500元抚养费。为什么?公平吗?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第7条是对抚养费数额的规定。具体内容是:“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这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具体规定,原告就是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被告按其工资收入5000元的30%给付1500元的。自己承担800元也是根据自己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可以说于法有据。

我想说的是这么几个问题: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是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距今已经20多年,当时,有固定收入的人的收入差距不是很大。在二十几年的社会变革中,有固定收入的人的收入差距非常大了,而且有的人的收入也是非常高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些高收入的人,还按照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要求子女抚养费,对高收入一方是不公平的。

二、抚养义务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的实际需要的抚养费的数额是父母双方承担的数额之和,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时候,两个人承担的数额应该相等,这样才能体现公平。

三、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应当是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基本根据。如果不考虑这个因素,只按收入的比例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会造成父母双方承担的子女抚养费的总额高出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是没有必要的,而且是不公平的,因为会出现低收入一方不承担或少承担抚养费的情况。

四、当今社会,每个人的压力都很大,车子、房子等等是每个人面临的问题,很多年轻人都要承担偿还房屋贷款的现实问题,而且还贷的数额都很大,往往占工资收入的大部分,如果再拿出工资收入的30%去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就会影响到孩子父母的生活水平。

最后想说的是多于一些时间太久远而且不适合现实生活的司法解释应该废除,如果不废除的话,希望法官酌情适用。

                                                

                                                北京市高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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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5日星期五

  • 高连宇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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