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下半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通知,明确指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广告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都列入暂停播出范围。“封杀令”让老百姓叫好,却增加了投资方的风险,如今不断有艺人因吸毒而被抓获,或撤档或改戏的影视剧也越来越多,影视剧的投资方、制片方如何来面对这飞来横祸?
吸毒、嫖娼、出轨、打架斗殴……,最近几年,随着公安部门打击力度的加大,再加上媒体曝光力度的加大,“问题艺人”的队伍也随之不断壮大,让公众真切感受到了“贵圈”混乱、糜烂的一面。这些卷入绯闻丑事,甚至是触犯国家法律的名人明星,不但严重损害了整个国内娱乐圈的社会形象,而且随着去年下半年国家有关部门对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封杀令”的祭出,也让各大影视投资公司头疼不已。
因为一旦投资方签约的艺人因为吸毒、嫖娼等行为上了有关部门的“黑名单”,他们参演的影视剧或节目就只能撤档、改戏甚至是面临胎死腹中的风险,那么前期的巨大投入就可能打了水漂,给影视投资公司和制作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避免这样的损失和风险,现在一些影视剧的投资方、制作方也纷纷采取应对策略,以防万一。比如有的投资方在请大腕演员的时候,会通过各种渠道刺探消息,争取提前圈定一些“高危分子”,然后把他们排除在影视选角的范围之外。比如有些制作方在和演员签订合同的时候,特别加进去“清白条款”,规定艺人一旦涉事导致影视剧无法正常上映或播出,涉事艺人要赔偿经济损失等等。
而在我看来,影视剧投资方和制作方这种未雨绸缪的做法,主观目的虽然是为了避免自身的经济损失,但客观上却对约束明星艺人的行为,对引导他们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和国家法律法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以国家有关部门不妨在积极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出台引导性的管理规定,引导国内的影视投资机构和制片方和旗下的明星艺人签订“道德合同”,对国内艺人进行引导和约束。
“道德合同”当然只是一种形象的叫法,从本质上来说,它是依靠提高大腕明星违反社会道德和国家法律的成本来达到约束其言行的作用。如果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问题艺人“封杀令”侧重于事后惩罚的话,那么由影视投资机构、制作方和艺人签订的“道德合同”就侧重于事前预防。一旦签约的艺人违反合同规定,传出绯闻丑闻,给投资方和制作方造成经济损失,不但面临名誉上的损失,还会面临经济上的巨额赔偿,这样的“双重惩戒”,必然会对约束艺人言行产生积极的作用,也才有望涤荡娱乐圈的乌烟瘴气,促进娱乐行业的积极、健康发展。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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