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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妻子状告前夫 夫妻一方财产包括哪些

2015-04-13    作者:王秋荣律师
导读:离婚后妻子状告前夫离婚后,王某突然状告前夫李某,认为前夫应该为自己多年付出的代价给予赔偿。然而,最终法院并未支持王某要求获得李某婚前房屋所有权的要求。夫妻一方财产究竟包括哪些呢?法院审理查明,王、李双方原本是夫妻,...

离婚后妻子状告前夫

离婚后,王某突然状告前夫李某,认为前夫应该为自己多年付出的代价给予赔偿。然而,最终法院并未支持王某要求获得李某婚前房屋所有权的要求。夫妻一方财产究竟包括哪些呢?

法院审理查明,王、李双方原本是夫妻,婚后没子女,2010年8月协议离婚,2011年3月签订复婚协议书,但没办理复婚手续。2011年4月,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书,达成将李某房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王某所有的协议。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李某另行起诉,请求撤销他和王某的这份赔偿协议书。法院在2014年11月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这份赔偿协议书,该判决已生效。王某据此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李某以涉案房屋赔偿其经济损失,或者赔偿其人民币55万元。

夫妻一方财产包括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离婚时,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于婚前购买,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要求李某将房屋让出或者要求折价赔偿。但是,当夫妻离婚是由于一方存在过错时,无过错方则可要求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

因此,芝罘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李某婚前购买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要求李某履行赔偿协议书将涉案房屋交给她或折价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双方婚姻期间的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人民币10万元。

  • 王秋荣律师办案心得: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双方不善于经营婚姻造成的,而非双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经营婚姻,改善夫妻双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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