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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转化型抢劫罪

2015-04-14    作者:高连宇律师
导读: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此有明确规定。但是,实施这种行为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实际上触犯了抢劫罪,在被检察院按抢劫罪起诉或被法院以抢劫罪定罪判刑时后悔莫及。因此,结合...

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此有明确规定。但是,实施这种行为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实际上触犯了抢劫罪,在被检察院按抢劫罪起诉或被法院以抢劫罪定罪判刑时后悔莫及。因此,结合我近期办理的一起抢劫案件,简单地说一下转化型抢劫罪。

、简要案情

被告人A于2014年3月、4月期间纠集被告B、C、D、E(女)、F(女)、G(女)在北京市某一地域通过微信、QQ等网络通讯根据招揽嫖客,E、F、G在与嫖客见面收取嫖资后,借故不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在嫖客索还嫖资时B、C、D持刀威胁或殴打嫖客,劫取钱财,发案多起,其中一起致被害人轻微伤。

、检察院起诉意见

某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A、B、C、D、E、F、G以提供性服务为名骗取嫖资后,又持刀威胁或殴打被害人劫取被害人钱财,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及解析

某检察院以抢劫罪追究几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之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这是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定罪和量刑具体规定。是某检察院以抢劫罪追究几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之一。

某检察院以抢劫罪追究几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之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先前触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事后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除某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引用的两条法律依据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也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上述司法解释既规定了“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也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上述五种情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在骗取嫖资过程中具有上述司法解释的第(3)、(4)种情形,即:“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和“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因此,某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几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而我为其辩护的一名被告人却不知道自己触犯了抢劫罪、也没有想到自己会受到很重的处罚,后悔莫及。

 

、法律拓展

我国刑法中共规定了三种情形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1、事后抢劫的情形;2 、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3 、聚众打砸抢中的抢劫罪。上面谈到的我办理的这个案件属于第1种情形,即:“事后抢劫的情形”,另外两种情形及法律规定为:

1、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的第一款是对抢夺罪的规定,包括抢夺罪的定义和量刑。第二款把“携带凶器抢夺的”的行为排除在抢夺罪之外,明确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就是上述的对抢劫罪的定罪量刑的规定。

2、聚众打砸抢中的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此有明确规定。但是,实施这种行为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实际上触犯了抢劫罪,在被检察院按抢劫罪起诉或被法院以抢劫罪定罪判刑时后悔莫及。因此,结合我近期办理的一起抢劫案件,简单地说一下转化型抢劫罪。

  • 高连宇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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