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他人财物,在刑法上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武汉日前曝出的偷祭品的行为,法律是否也应该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武汉现偷祭品行业
2015年清明节,众多市民携带祭品前往武汉龙阳湖畔的扁担山公墓内扫墓,待扫墓人离开后,公墓内现多人“偷”祭品,装满大包小包往山下运,其中包括多名正处在上学年龄的儿童。网易博主@王浩峰的眼记录并暗拍了这些“偷”祭品的人们,并一路跟随到祭品回收工厂。
博主@王浩峰的眼对其中一女子进行跟踪。见她有三个包:一个包装的鲜花,一个包装的水果和食品,一个包装的未烧完的红蜡烛。她一下山,就有人拦着要购便宜货。没谈好,她又接着前行,最后进了汉阳一居民区,在一房屋门口,白发男子出来接应。见她将鲜花和水果食品,放进了一个偌大的批发商店出售。将红蜡烛放进了生产红蜡烛的工厂熔化,生产新蜡烛。
盗窃罪的客体要件
祭品是活着的人们对死去的亲人也能活的更好的一种希望和寄托。然而,偷祭品的行为,无疑是对死者的不尊重,也是对生者某种希望的破坏,精神的摧残。但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得看犯罪的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关于祭品,是否可以理解为生者对死者的一种赠与,而死者又该否因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致使该物品归于无主或是为丢弃物呢?如此一来能否构成盗窃罪可就真的难说了!
能否对这些“偷”祭品的人处以刑罚,有待法律的考证!但是,至少从人们根深蒂固的善良风俗和道德上讲,这种行为是极其被人们所不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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