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周转资金,浙江一对夫妻恶意透支多家银行信用卡共计350多万元,之后便潜逃出境。令人唏嘘的是,夫妻二人一到境外就遭遇抢劫。为了谋生,不得不做苦力赚钱。
夫妻恶意透支350万潜逃成苦力
去年8月,江苏常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连续接到多家银行报警,称吴某、郑某夫妇办理的信用卡严重透支,经多次催缴仍不归还欠账,现在两人已经失联,有恶意透支信用卡之嫌。民警发现,吴某夫妇办理的信用卡涉及七八家银行,恶意透支款项达350多万元。由于银行认定恶意透支有一个过程,到案发时,吴某夫妇早已不知去向。根据出入境记录,警方确认两人已经于去年年初潜逃出境。
2013年中旬,由于生意失败,吴某夫妇债台高筑。为了翻本,两人又回老家拆借到一笔资金,请了一个团队做网店,但生意依然没有起色。到了2013年下旬,讨债的人陆续上门,夫妻俩只得恶意透支信用卡支付高利贷。
今年春节前,公安部、江苏、苏州、常熟四级公安机关组成境外追逃工作组,远赴东非高原乌干达展开抓捕。目前,两名嫌疑人均已到案。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
如今办理信用卡的条件越来越简单,有人便借机大肆办卡,恶意透支,根本不考虑自己能否还账,甚至有人把自己送进了班房。生活中消费者透支是难免的,那到底哪些行为构成恶意透支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属于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活动,应当进行处罚。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两高发布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对上述概念进行了细化: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现在各大银行的信用卡都允许透支,但消费者在透支是一定要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如果构成恶意透支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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