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夜间9时从机场回家,此时机场公交车因为客源、太少拒绝拉客;后甲只能打出租车回家,但此时出租车仅剩1辆,
按里程估算其价格刚好到出租车的起步价10元,因此出租车司机乙提出不按照计程器计价,如果甲愿意支付50元的价格,则载甲,否则拒载,
甲只好同意。事后甲要求乙返还多付的40元,乙以甲自愿出价而拒绝。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出租车司机乙以按正常价格拒载而提出5倍的价额,是否符合合同自由原则?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涉及合同自由与强制缔约义务问题。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是否订立合同,与何人订立合同,确定合同的哪些内容,
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均由当事人自由决定,而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例如,
格式条款与强制性规范都限制着合同自由。强制缔约为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属于对缔约自由的限制。所谓强制缔约(Kontral1ierungszwang),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强制缔约按照义务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两种:
一种为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直接强制缔约,包括公用事业的缔约义务;医疗合同的缔结等;一种为法律无明文规定,
但是经营者为事实上居于独占地位而供应重要民生必需品者,负有以合理条件与用户订立合同的义务。后者就是间接强制缔约。
本案中,乙负有强制缔约义务,该义务是对其订约自由的合法限制。因其违反该强制缔约义务,而使甲不得不多支付40元车费,因此,
乙应向甲返还多收的40元车费。
黄继保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一名律师,除了应当通晓法律,还应当博览群书,应该有渊源的知识,因为你永远不会知道你遇到的下一个案子会是某一专业或某一领域的,律师应该拥有两个书架,一个上面都是法律专业的书籍,而另一个则应该是一个小型的图书馆,上面应该有五花八门的各类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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