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有证据材料证明,谢**推动省残联提前支付4200万元补偿款并非出于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目的
起诉书第四页指出谢**多次利用职务之便督促办理支付征地费用,以牟取个人非法利益,公诉人在庭审时也强调谢**利用其职务便利推动省残联提前支付4200万元以掩饰在征地过程中收受利益,但省残联会议纪要显示,省残联决定与湴湖村签订《征用湴湖村土地合同补充合同(二)》以提前拨付4200万元征地补偿款,其原因在于湴湖村委致函省残联要求在2012年完成补地补偿工作以方便省残联围闭征地范围用地,减少以后补偿纠纷,证明谢**并没有为了掩饰事实而利用职务便利提前拨付4200万元补偿款。
《省残疾人教育基地项目支付征地补偿款的会议纪要》(卷7P1)显示“由于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用地预审报告需解决建设用地规模问题,按该局复函,建议我会在白云区内协调解决……当地村委也致函我会,要求今年完成上述补偿工作,并提出围闭征地范围用地,减少以后补偿纠纷。会议研究:由于申请建设用地规模是我会的责任,自签订合同二年来未能解决所需建设用地规模,损害了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为了避免出现合同终止或土地涨价等不利因素,会议决定:一、理事会一致同意一次性全部支付征地补偿款(或短期内全部支付,发票按合同约定)。二、请法律顾问全程跟踪。三、做好征地范围的围闭工作。”由此可见提前拨付补地补偿款及围闭征地范围的请求是由“村委”致函提出的,其原因在于“自签订合同二年来未能解决所需建设用地规模,损害了农民的切身经济利益,为了避免出现合同终止或土地价等不利因素”。我们合议庭注意,征地工作陷于停滞的原因并不是征地补偿款发放未到位,而是建设用地规模难以解决,省残联加快支付4200万元补偿款客观上对解决建设用地规模没有作用,只是为了让省残联能够把征用地块围闭起来,避免合同终止和地价上涨,根本不是公诉人所说的谢**希望能够在退休前完成征地项目。而且该会议纪要第一点决定的内容“或短期内全部支付”与谢**庭审时所说他在会议中指出为稳妥起见建议短期内分两次支付的说法相印证。
《征用湴湖村土地合同补充合同(二)》(卷7P96)写明:“现应甲方(湴湖村)要求及考虑到项目用地办理征地手续所需时间较长,特别是其中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需的用地规模数目较大,短期内一次解决较为困难,为配合处理好村民切身经济利益的诉求……”,这也说明一次性提前拨付4200万元补偿款的建议是甲方湴湖村提出的,而其原因则是为了避免申请建设用地规模所需时间长而造成村民经济利益的损害,与谢**的庭审辩解相印证,证明公诉人所说加快支付是为了能够在谢**退休前完成征地项目的说法不符合事实。实际上,加快支付补偿款与省残联解决建设用地规模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谢**不可能为了加快完成征地项目而推动提前支付4200万元补偿款,直至目前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模也仍未解决,省残联要求省财厅一次性提前支付4200万元补偿款的原因就是避免合同终止和地价上涨。
因此,起诉书认定谢**为牟取个人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加快支付4200万元补偿款到湴湖村委账户的事实不仅缺少依据,而且与现有证据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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