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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辞退孕期职工,被判赔偿

2015-04-14    作者:邢珂铭律师
导读:怀孕期间的肖女士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分娩后,肖女士将原就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工资及医疗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公司与肖女士达成调解协议,...

怀孕期间的肖女士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分娩后,肖女士将原就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工资及医疗费。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公司与肖女士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赔偿肖女士27万余元。

据肖女士介绍,2009年7月,她加入技术公司,并成为财务总监。2011年12月9日,技术公司的总经理华某突然找到怀孕近3个月的肖女士,劝其离职。

“让我离职的理由是,我曾劝他人离职。我核实具体情况时,公司不愿回答。”肖女士称,公司当时承诺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赔偿,有孕在身的她才同意离职,并开始进行交接工作。

交接期间,肖女士发现自己尚有年假未休,便申请于12月12日至16日休年假,并得到公司董事长王某的签字确认。

“年假期间,我每天都回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可公司不愿按国家规定赔偿5.2万元,只同意给3万元。”肖女士说,12月20日,协商未果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肖女士的劳动合同。

分娩后,肖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工资、医疗费等。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技术公司系违法解除,判决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肖女士工资及医药费。

心诺普公司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时,心诺普公司辩称,肖女士提交的年假申请单不符合公司的请假流程,且假条上王某的签字系伪造,无法证明真实性。因此,2011年12月12日至16日,肖女士系无故旷工,按照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应予以辞退。

对于一审判决要求的继续履行合同,公司认为财务经理一职不可能长期空缺,如继续履行合同是对其他人员的侵犯,不符合公司现状。

肖女士辩称请假流程并无问题,“公司故意诬陷我旷工,其实就是想找一个理由将我辞退。”肖女士还表示,2011年12月12日,合同尚未解除,公司就将她办公室的锁换掉,不允许其上班。

经过近1个半小时的庭审,技术公司最终同意调解,并赔偿肖女士工资及医疗费等共计27万余元。

律师说法:

对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个三个期间内女职工,法律有明文规定,在无违法、无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是不得无故辞退的,否则,单位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 邢珂铭律师执业心得:从千丝万缕的联系中找出问题的关键,不发则已,一击必中。 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案情的脉络,提纲挈领,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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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顾问专家,民商事资深律师。专业研究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现为中国规模最大、专业服务能力最强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律师从业近十载,数百成功案件经验,服务数十家企业团体。诉讼主办: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电话:1860092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