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来城里打工的第三年,因患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2600余元。因所在公司一直未为她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导致女工无法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事后,该女工要求公司补交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医疗费损失,公司只同意补交社会保险费,拒绝赔偿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损失。农民工因病产生的医疗费在得不到基本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况下,其损失谁来赔偿?如何赔偿?
【案情回放】
2012年4月上旬,田某入职印刷公司,并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一直未为田某等之后来的女工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田某几次找公司询问解决,2013年1月开始,公司经与田琳琳协商,双方同意在发工资时,公司每月向田某的工资卡内打入养老保险补贴金200元。2013年5月中旬,田某因治疗子宫肌瘤病共花费医药费34000余元。由于田某所在的公司未为她办理医疗保险,根本无法予以医保核销。但好在田某婚姻不久,与丈夫一起自行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住院医疗费经有关农村合作医疗部门审核获得补助款10000余元。
事后,田某找到所在公司提出三项要求:补交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养老保险;补偿自己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损失;享受治疗及健康期间的相应工资待遇。公司同意接受田某的第三项要求,而对一、二项要求,公司认为,公司已经于2013年初开始每月给田某社会养老保险金补贴200元;田某已经享受农村医疗保险,且按政策职工医疗保险不能补交。对此,田某不愿意接受。
2013年12月上旬,田某以所在公司为被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未尽如人意后,田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印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田琳琳补缴2010年4月至缴纳之日止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公缴部分费用;二、田某返还宏发印刷公司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三、印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田某因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而造成的损失5966元;四、印刷公司支付田琳琳病假工资2760元。
【法官解析】
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达成社会保险金补贴之口头协议,法律为何不认?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上述法律规定说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能通过协商等方式予以规避。因此,即使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发放社会保险金,也因该“同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协议无效后,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协议所获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就是在劳动者返还社会保险补偿金后,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未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所受损失如何计算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五险”,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由于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当然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其赔偿计算应以劳动者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为基数。若劳动者既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也未参加农村医疗保险,那么劳动者因病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中应由医保报销部分为其实际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赔偿。若劳动者参加了农村医疗保险,由于职工医疗保险的补贴高于农村医保的补贴,其差额部分(劳动者应享受的补贴部分)为实际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赔偿(本案属于此种情形)。
因此,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因未为田琳琳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而给田琳琳造成的损失5966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邢珂铭律师执业心得:从千丝万缕的联系中找出问题的关键,不发则已,一击必中。 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案情的脉络,提纲挈领,力挽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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