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08年初,原告李xx与被告京翔宇约定,由李xx负责安装东华国际广场酒店幕墙工程。后李xx进场施工,于2010年5月完工。通过结算,原告与被告王xx于2010年6月2日签订了《结算与支付协议》约定被告应付安装劳务费共计474500元.此后,被告支付了300000元,欠159500元原告多次讨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595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二、一审情况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签订的结算与支付协议,被告应按时支付原告劳 务费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求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
三、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下达后,王xx提起上诉,辩称李xx拖欠其250000元的借款,故此不同意李xx的诉讼请求。
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本案中,王xx与李xx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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