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9日,葛xx伙同左小五在北京丰台区新发地骄俊园小区x号院x号楼x单元x室,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被盗的B370e黑色电脑一台、三星I9300手机一部、苹果5手机一部,中兴U985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先phone手机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9270元。
二、律师意见
葛xx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不是非常严重,犯罪数额较小,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鉴于葛xx当庭能自愿认罪,法院酌予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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