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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x与北京市第六医院人事争议纠纷案

2015-04-15    作者:郭鹏剑律师
导读:一、基本案情喻x于2008年7月18日到北京市第六医院工作,2008年10月7日到朝阳医院进行培训,10年10月7日培训结束,因家庭原因喻x向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被告以原告违反聘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原告承担违...

一、基本案情

喻x于2008年7月18日到北京市第六医院工作,2008年10月7日到朝阳医院进行培训,10年10月7日培训结束,因家庭原因喻x向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被告以原告违反聘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培训费。原告不服仲裁结果。

二、一审情况

经法院查明,《北京市第六医院选送住院医师进入认可的培训基地参加专科医师培训协议书》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对原告参加培训后,原告提出辞职的处理已经另行作出约定,被告要求原告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违约责任的约定,支付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三、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下达后,北京市第六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其理由是:人事争议不应适用劳动法律作为判决依据;原审法院凭借《培训协议书》来否定《聘用合同》的效力有误;原审法院依据喻盈的单方举证来认定其应向我院退还的工资数额有误。

四、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结果

原告喻x退还北京市第六医院工资五万四千三百五十七元一角三分。

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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