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0日7时40分,原告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东城区米市大街甘雨胡同东口处,被告佟xx驾驶的PK0607小汽车将原告撞到。经交警部门认定,佟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I北京中医院医院住院12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佟xx驾驶的机动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佟xx在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部分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其余费用。
二、一审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佟xx在本案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在太平洋保险投保了交强险,故应承担超出太平洋保险公司责任限额外的赔偿部分。
三、律师意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责任分担。
四、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七百九十八元六角八分、营养费五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四百元、误工费三千五百二十五元、护理费四千八百元、交通费二百元、精神损失抚慰金一万元、残疾赔偿金九万一千四百七十五元、财产损失一百九十元。
(二)被告佟xx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四万零一百三十七元。
(三)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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