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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冤假错案根源是全社会的"有罪推定

2015-04-15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朱征夫,律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其曾最早在政协会议上提出废除劳教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今年依旧出席两会,为法治改革进言献策。记者:去年出了十几起冤假错...

朱征夫,律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其曾最早在政协会议上提出废除劳教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今年依旧出席两会,为法治改革进言献策。

记者:去年出了十几起冤假错案的纠正,比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福建念斌案,还有贵州王元松案等。您觉得出现冤假错案的深层次根源在哪?

朱征夫:深层次的根源应该就是全社会都有一种有罪推定的意识。比如仇官仇富,如果是做官的或者富人被抓,大家一般不会同情你,觉得肯定是有事,没事儿也一定会有点事。

去年纠正的福建念斌案也是多少年了才纠正过来;呼格案立案都快有八九年了,去年才最后纠正过来;还有贵州有一个王元松案,在(监狱)里面已经坐了十年了才放出来,这些案件披露的事实,确实让人触目惊心。出了这些问题,我们不要把责任仅仅归咎于我们的司法制度,我们的司法人员,他们当然要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我认为我们全社会都有责任,那就是有罪推定。

记者:那么有罪推定意识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朱征夫:我们现在有些做法,比如抓了人还没审判就上电视对着镜头认罪,嫌犯一招供,一些部门就开始庆功,招供内容到底是真是假都说不准,法院还没判,媒体就未审先判,开始讲他犯罪的故事。开庭时穿囚服、剃光头、戴手铐等等,这些都是把他当做罪犯对待。还有做得更出格的,比如搞公审、公捕。

把一些不一定站得住脚的证据端到法院,让法官来判,他敢判无罪吗?如果判无罪就意味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甚至媒体,都在犯错误。大家都不愿意承认错误,只好让他弄点什么事,承担一些责任。这是对他非常的不公平。

按照《诉讼法》规定,在法院终审认定当事人有罪之前,任何人都不能把他当做有罪来看待,应该推定他是无罪之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做得非常非常的不够。其实整个诉讼程序是有监督的,但现在配合讲的多,监督讲得少,而且还不是以审判为中心,都已经先推定他有罪了,差不多是把一个已经做好的菜,硬塞给法院去吃啊。

记者:作为律师,根据平时工作积累的经验,您认为是什么原因促使当事人主动认罪?

朱征夫: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可能不知道法律上的罪是个什么概念,他可能认为自己做错了,违反了道德,可能觉得不合乎有关规定,违反了纪律等等,但是不一定违法。

另一种,我们发现相当多的情况是当事人被强迫认罪。办案人员面临各种各样的破案压力,可能会出现好不容易抓到一个,就是他了,这也是有罪推定。所谓刑讯逼供,也是先觉得你有罪,你就是不招而已。如果真认为他是无辜的,怎么会动用刑讯呢?

其实我觉得他自己认罪,主要还是我们的制度没有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重打击、轻保护这个倾向一直存在。

记者:关于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次两会上您提交的建议是什么?

朱征夫:我的建议是全社会都要强化无罪推定的意识,法院审判之前,不要把他当做有罪之人来对待,要尊重他的人权,尊重他的人格尊严。

监督部门、权力部门,包括政法委、人大最好不要监督个案。有时候案件发生后,家属都来跟政府部门、党政部门施加压力,然后压力转嫁给领导,领导再把压力转嫁给办案人员,最后问题案件就容易产生。

派出所、看守所都属于公安部门,有的预审处就设在看守所,可以随时提审,即使审讯过程中真的发生问题也没有办法监督。我记得有学者建议把看守所放在司法局、司法厅来管,我觉得这是个好建议,不一定要放在司法局,也可以放在其他的部门来管,就是不要放在公安下面管,一定要让它稍微独立一点。

还要发挥律师的作用。比如,考虑引进律师在场权,律师参与审讯过程,提审当事人时,律师在场作为见证人。

记者:最高检日前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提出要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

朱征夫:现在律师们呼吁的多是会见权,如果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我觉得律师在场权很重要。一方面保证当事人不受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也可以证明我们的办案人员是依法查案的。

记者:对于错案追究制是不是也要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

朱征夫:是的,现在有个情况是错案一旦发生,就把过去一些办案人员都找来,都说他们有责任。其实要分清楚到底是谁承担主要责任,有些办案人员可能参与了办案,但他可能没有在刑讯逼供中起什么作用,这个时候也不要对他搞有罪推定,只有在法院认定他们有罪之后,才能认定他确实是要承担罪责。

  •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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