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5年)
类型
等级
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本人工资)
一次性
伤残津贴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
工资
福利
生活护
理费
其他
工
伤
一
27个月
90%
本人工资
保留劳动关系
保留劳动关系
原工资福利不变,单位发放。停工留薪不超过12个月。定残后改为伤残待遇。
自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①完全不能自理50%②大部分不能自理40%;③部分不能自理30%。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不足1年的按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
25个月
85%
保留劳动关系
保留劳动关系
三
23个月
80%
保留劳动关系
保留劳动关系
四
21个月
75%
保留劳动关系
保留劳动关系
五
18个月
70%
难以
安排
工作
22个月
工伤基金付,统筹平均。
职业病加50%
36个月
单位付,统筹平均
六
16个月
60%
18个月
30个月
七
13个月
13个月
20个月
八
11个月
10个月
16个月
九
9个月
7个月
12个月
十
7个月
4个月
8个月
工
亡
丧葬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6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
亲属抚恤金
本人工资的每月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30%,孤寡老人、孤儿增加10%。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工资。1—4级停工留薪期满死亡职工亲属同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4年为28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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