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王某与尹某1990年1月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子。2000年7月,因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对尹某在外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17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尹某不回家居住,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尹某共计向王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2004年2月15日,王某被尹某打伤后住院。出院后,王某起诉离婚,要求判决财产全部归其所有,并要求尹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空床费4000元。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由于该笔费用是指王某与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一方给予的补偿费用,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依法予以支持。随判决支持了王某空床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分析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实为精神抚慰金的性质。这种空床费的约定实质就是一方在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另一方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种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应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所以如果签署该协议时,双方当事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完全自愿,内容不违法,则该协议有效。但这并不代表一方支付了所谓的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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