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员工新单位受伤
员工在新单位受伤,双重劳动关系,工伤到底谁来赔?
苗文明在一家国企工作了几十年,年过半百时办了内退手续。由于懂电工、会修水暖,建民物业公司看中了他。
“我的入职时间是2008年10月16日。当时,我是拿着朝阳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推荐函到公司应聘的。”苗文明说,“公司与我在当年12月15日签订了用工协议。协议约定我在工程部从事水暖电工工作,月工资为900元,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14日。”
随后,他又与公司续签三次用工协议,最后一次用工协议约定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14日。可是,就在合同期满前两月,即2012年10月4日,他在工作时受了伤。
但是,公司一口回绝了他,“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有劳务关系,所以,不能认定工伤。”
仲裁确认双重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法院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这项规定,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可以同时享有多份工伤保险,每个单位都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劳动者在哪个单位受伤,相应的工伤待遇就应由该单位承担。最终,仲裁委支持其全部诉请,各项费用合计18万元。
双重劳动关系也能受到法院的支持,劳动者受工伤,理应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张式杰律师办案心得:律师办案如医生行医,疾病发现得越早,越容易治愈,同理,法律事务,律师介入的越早,越容易防范风险。故,法律事务,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工作也好,生活也罢,多一分法律意识,便是多一分守护,多一分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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