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李京卫律师 > 合同到期房屋转租 中介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到期房屋转租 中介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5-04-27    作者:李京卫律师
导读:合同到期房屋转租房子交由中介打理后,中介却没有按约定将房子及时收回。房东只好将中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张某将房屋交由中介公司向外出租,因租户又转租,导致张某与中介公司的合同到期后,中介公司未能按时交回房屋。...

合同到期房屋转租

房子交由中介打理后,中介却没有按约定将房子及时收回。房东只好将中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张某将房屋交由中介公司向外出租,因租户又转租,导致张某与中介公司的合同到期后,中介公司未能按时交回房屋。近日,通州法院判决中介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的房屋使用费。

张某诉称,其于2012年8月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将房屋向外出租,期限两年。但合同到期去收房时发现,租户吴某还在屋中居住,故起诉要求中介公司及吴某腾退房屋并支付合同到期后的使用费。

中介公司不同意张某诉求。而吴某则辩称,他是从以前的租户手里承租的房屋,合同尚未到期。

法院认为,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故吴某应将房屋腾退给张某。中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张某交回房屋,故中介公司应支付张某合同到期后至房屋腾退前的房屋使用费。张某与吴某无合同关系,故张某要求吴某支付使用费的诉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中介应承担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由于转租期限超过了房东张某与中介公司约定的期限,因此超出部分应当无效。中介公司应该及时收回承租房屋,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另外,张某与中介公司才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张某只能要求中介承担损失,不能要求吴某承担损失。

  • 李京卫律师办案心得:房产是平常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本,房产问题关系到全社会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处理好房产的的法律纠纷,保障委托人的利益,让委托人居有其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义不容辞的使命。

    关注微信“李京卫律师”(微信号lijingwei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李京卫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李京卫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322110207

关注李京卫律师,即时了解房产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