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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房屋销售欺诈双倍赔偿的情形
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开发商做出了“欺诈行为”,那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两倍的赔偿。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6、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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