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可以享受年休假吗?
李某于2014年1月辞掉了之前的在乙公司的工作,于2014年2月16日正式跳槽到甲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双方签订了自2014年2月16日始至2017年2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30日,李某以家庭原因需要休息时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2月27日,李某由于不服劳动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3768元。那么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吗?
管家哥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李某在甲公司期间已休带薪年休假。根据李某19年的累计工龄,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应按照每年10天的标准享有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职工只要自工作时起累计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无需再满足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肖某在甲公司共计工作时间为319天,其应享有带薪年休假天数折算为(319÷365)×10=8.73天,其中尾数0.73不足1天不予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即肖某应按照带薪年休假8天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其工资标堆,李某诉请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不高于法定标准,法院最后也判决公司支付李某8天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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