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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概念】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山东省标准调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
1、“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
2、“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
这是山东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要求,综合考量山东经济发展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后,对1998年确定的数额标准作出的相应调整。
盗窃罪数额标准的提高并不意味刑罚对盗窃罪打击的弱化。依据“两高”《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凡具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即对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山东执行的入罪标准可以降低为1000元。而对《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等情形的,即便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为统一全省执法标准,在出台新的盗窃罪数额标准时,《通知》同时对盗窃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作出规定,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或价值70万元以上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的加重情形之一的,可由中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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