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针对“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予以深入探讨。
但书规定出罪到底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才不认定为犯罪,还是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才不认定为犯罪?个人认为应当是后者。
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之前规定什么是犯罪,但书规定什么不是犯罪。通常对但书之前的规定进行抽象,就是“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无违法阻却事由、具有有责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个人认为,一旦一个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表明该行为人所实施行为时的各个要素符合关于犯罪的规定了,就应当肯定其法益侵害性。此时再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予以出罪,显然不合适。因为犯罪的规定是针对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的规定,只有达到刑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可能符合刑法对犯罪的规定要求。亦即,符合犯罪的规定,意味着已经严重侵害法益了,还怎么说是情节显著轻微呢?
再者,保护法益不只是刑法的任务,我国还有其他法律,在行为的严重程度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的时候,如果违法,可以依照其他法律规定来进行规制。亦即能够用其他法律进行规制的行为应当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是情节不严重的行为,是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就排除其为犯罪。
综上,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不可以随便用来出罪。不能说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了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情节显著轻微,进而出罪。应当说一个人的行为因为情节显著轻微,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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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