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孙瑞红律师就涉嫌非法融资犯罪中不同被告人的量刑原则进行思考,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讨,看是否在依法处理案件。
一、非法集资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不能因为是非法集资犯罪,就特别照顾。应当以相关法律所确定的量刑原则为依据,分析清楚在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每被告的地位和作用,做到对每个被告的量刑是适当的、均衡的,包括同一起案件的各被告之间和不同案件的被告之间,都应当协调,以体现执法尺度的统一。
二、应根据河南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确定非法集资犯罪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等量刑技术问题。由于15个常见罪名中不包含非法集资犯罪,那么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量刑起点、基准刑等应当比照这15个常见罪名中合适的罪名的规定来确定。非法集资犯罪属于非暴力的、涉及到财产的故意犯罪,个人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比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可以比照职务侵占犯罪,因为这些罪名的法定刑规定基本上一致。
三、应当根据河南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认定每个被告人应当具有的量刑情节、确定调节比例。以求准确量刑。
对一线业务人员、只拿基本工资没有提成的人员、有名无实的虚职人员等三类人员,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应尽量放宽调节比例。
理由是这样的,众多的一线业务员都把自己的全部家当都投进去了,包括所得的工资、佣金,甚至是自己兄弟姐妹的钱都放在里面,他们也是受害者。
只拿基本工资没有提成的人员和有名无实的虚职人员对非法集资业务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
还有很重要一点是,现在的非法集资案件都是等到资金链断裂、群众堵路的时候才采取措施。我认为,相关的监管部门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监管部门的玩忽职守,客观上扩大了损失。所以,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非法集资的从业人员。
四、应当严格规范司法,确保公平正义。该免于刑事处罚的,就免于刑事处罚,该缓刑的,就缓刑。不要以所谓的社会效果等说法为依据,该缓刑不缓刑,该免除不免除。这样会导致大家认为判罚是不公正的,是基于维稳的。因为,如果最终裁决掺杂了非法律的因素,那么我们可以说该裁决就不是依法做出来的,至少是没有完全依法。这样的裁决实际上严重的伤害着司法的公信力。
孙瑞红律师办案心得:法律没有漏洞,有漏洞的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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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