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徐纯合案引生出的民事诉讼的律师看法
徐纯合案爆发以来,到央视以新闻形式公布部分视频,事情走向发生了剧烈变化。紧接着,昨天网上流传了一篇《代理律师起诉央视恶意报道徐纯合案》的《民事起诉状》。看过后,发现该《民事起诉状》从法律和诉讼策略上看还有待推敲。
首先,起诉状应该在原告后面紧接着列明委托代理人信息,而不应罗列完原告后再罗列委托代理人,否则,怎么知道谁是谁的委托代理人呢?
其次,起诉状中不应该有律师团。《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加上律师团的律师,人数显然大大超过了。
第三,原告李秀芹,据报道,以及起诉状所留地址来看,有可能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会被对方以主体资格问题抓住漏洞被驳回的。
第四,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全面客观报道徐纯合被枪杀事件公布其掌握的未经编辑的视频,以消除被告歪曲事实报道该事件的负面影响。”看似有理,实则风险极高。“判令被告全面客观报道”有什么法定标准吗?法院如何判断报道是“全面客观的”?“公布其掌握的未经编辑的视频”不具有可操作,不符合新闻报道的规律,而且又没有权利全部公布,恐怕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处规定了十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公布视频的诉请很难归入这十种方式之内。恢复原状一般针对物理上的损害,而本案的损失和侵害是精神方面的,恐怕套不进去。停止侵害是仍在继续存在的侵害行为,本案侵害已发生过,不存在了,也不适用。现在存在的只是侵害后的结果。如归入赔礼道歉的方式中,尚可争取,但有点牵强。如果把此项诉请比照法律规定,恐怕很多都没有法律依据,此项诉请被驳回的风险极高。
第五,受理的诉讼法院应该是基层法院。
第六,一千万的诉讼费是多少,不知代理律师是怎么考虑的。希望到时能争取到法院减免吧。
上面分析了整个诉讼,可以说最主要的要求完整视频的诉请存在极高的被驳回的风险,如此项被驳回,其它项的诉请还能被支持吗?但本案的起诉目的不是没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只是需要在诉讼策略上进行调整,没有法律上的硬伤的情况下,在目前的社会氛围中,完全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建议诉请如下:1、确认被告的涉及本案的新闻未全面客观报道;2、在同一时段不短于原长度的新闻中,不少于播出频次全面客观报道该新闻,并在本条新闻之后播出经原告和法院认可的不少于15秒钟的道歉;3、给予原告不少于50万元的精神赔偿金;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交通费、律师费、取证费、诉讼费等共计人民币元。
民事诉讼中法院一般是消极中立的,不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诉请进行审查和回应,诉请确认被告未全面客观报道新闻,法院就必须对此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和回应。如此首先就要查清事实,必然会要求央视提供全部采访视频和采访纪录,案件是公开审理,不就达到公开的目的了吗?第二项诉讼请求具有可操作性。从对等原则出发,相同时段和频次的播出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第四项诉讼请求,律师愿意公益当然好了,不过,为啥不让央视为自己的错误买单呢?这样的诉请有利于法院查清事实,有利于把法庭审理引向对新闻事实,新闻伦理和新闻制度的审查上。
徐案现在大家都关心的是公布全部视频,民事诉讼只是其中一条途径,其实,本案还有另外两条非常重要的途径。一是受害人家属的刑事自诉,二是对央视新闻报道未全面客观进行查处的行政诉讼途径。刑事自诉大家都知道,我不多说了。行政诉讼这条途径来自于央视的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没有全面客观报道新闻的行政认定和查处归该局,任何人可以向该总局要求查处,如该局不作为,或对结果不满意,可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或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状】转载:代理律师起诉央视恶意报道徐纯合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权玉顺女81岁住址:黑龙江省庆安县丰收村丰满村(目
前在庆安中医院治疗)
原告:李秀芹女36岁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精神病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燕益手机:13520232026
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仲伟手机:18668985407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书庆手机:13355415256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阳手机:18673190911
委托代理律师团成员:
许付桂、常伯阳、蔺其磊、冯延强
被告:中国中央电视台住址: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聂辰席职务:台长联系电话:68500114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按照原告要求在该电视台连续播放10日公开道歉信息。
2、判令被告全面客观报道徐纯合被枪杀事件公布其掌握的未经编辑的视频,以消除被告歪曲事实报道该事件的负面影响。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亲属徐纯合于2015年5月2日携一家老小到黑龙江省庆安火车站准备乘车前往外地,遭到火车站方面非法拦截。徐纯合表示不满,嗣后遭到车站民警李乐斌先是非法拘禁当中羞辱,后是进行凶恶殴打,用警棍猛烈打击徐纯合头部继续追打徐纯合欲置其于死地。徐纯合在紧急关头为了防卫和抵抗甚至把自己的孩子和老人都喝出去也未能阻止住李乐斌的疯狂暴行。在李乐斌持续运用防暴棍殴打徐的过程中徐纯合下意识抓住了警棍,为了防止施暴者的进一步伤害出于本能警告性的挥向李乐斌,此时李乐斌为了泄愤掏出手枪一枪击中徐纯合心脏要害造成其当场死亡。该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方竭力掩盖真相回避罪责,通过私了和解以及控制原告等违法手段压制真相,给案件真相的披露造成重大困难。在社会良知正义人士的不断追问与关注下,正当真相不断被揭示出来的时候,被告作为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媒体,公然与肇事方责任方哈尔滨铁路局相互勾结歪曲事实作倾向性报道,其精巧设计精心编制用心良苦一目了然,在掩盖大量真实场景的情况下,刻意放大徐的一些瑕疵进行道德丑化,企图用道德问题掩盖杀人责任,把一个恶性的故意杀人案编造成徐纯合袭警事件,不仅误导了公众而且使原告本已承受的丧亲之痛再次受到创伤。央视的报道不仅歪曲了事实真相而且严重侵犯了原告逝去亲人的人格尊严,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被告的行径已经严重突破了媒体的职业伦理底线和职业道德底线,被告的不耻行径不仅严重违法而且罪恶深重!
为捍卫原告逝去亲人的人格尊严,为捍卫原告的基本人权,为捍卫社会公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匡扶正义!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权玉顺、李秀芹
法律与信仰:法律只有被信仰,才会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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