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当事人 须知及流程2
8.3延期举证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以书面方式请求延期提交。
9.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查证。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对于当事人均向专利复审
委员会表示有和解愿望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已届满。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
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从属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
该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
10.回避
合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
(4)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11.口头审理
11.1口头审理的确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
收到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依据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
口头审理。
11.2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有权进行辩论。请求人有权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以及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专利权人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
(2)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言时应当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12.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
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请求应当向专利局流程部门提出。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应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的中止或者应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中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对于已被专利局批准的中止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状态通知书,告知中止程序期限的起始日和终止日。
13.著录项目变更
无效宣告程序中涉及到著录项目变更的,应当在专利局相应部门按照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相关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14.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2)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
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
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3)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
(4)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
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
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5.司法审查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附:
1.付费方式
(1)邮局汇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客户商户号:110000860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2)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银行帐号:7111 7101 8260 0166 032专利收费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费用查询:010-62085566
2.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
(www.sipo.gov.cn)和专利复审委员会(www.sipo-reexam.gov.cn)网站。
3.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邮编:100088 联系电话:010-62801799 传真:010-62801800
专利无效宣告流程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综合考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重新认定的一种专利确权程序。
诉讼案件程序
复审请求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中的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或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如各方当事人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对于不服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一审败诉未提起上诉或二审败诉的案件,应执行生效判决,另组合议组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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