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读者》栏目:
2014年,我的侄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5年1月22日,在判决书下达后的第二天,被看守所突然释放。人在回家的路上大呼“头好疼”。他告诉同车的父母,其多次受到警察用电棍、胶皮棒的殴打,打得脑袋痛得厉害。1月24日中午,我的侄子在家中因头痛暴毙身亡。现在正在等法医的鉴定结果。
我的侄子年仅22岁,没有任何疾病历史。在被看守所羁押之前,警察带着做了身体检查,结果是非常健康,没有任何伤病。在看守所的四个月内没有与外界有过任何接触,为何在刚刚下达判决书,刚刚从看守所中离开不到48小时,大喊头疼突然暴毙?这是公安机关人员非法办案造成的,我想问一下,我家应该通过什么途径为侄子讨回公道?
一名读者
2015年3月6日
律师解答
解答人:韩骁律师(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导致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的,涉及到的情形较为复杂,既有公安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也可能有监管场所内部的牢头狱霸,既有可能监管人员的肆意虐待,也可能有监管不利的自伤自残、既有正常因病死亡、也可能有救治不及导致意外死亡等等。因此,关于死者的死亡原因,需要等待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才能认定,死者家属的相关救济措施也应当以鉴定结论以及对死者死亡事件的相关调查结果为基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经鉴定及相关调查,认定死者的死亡原因确实与其在看守所内遭受监管人员殴打、虐待等有关,那么死者家属可以依法要求责任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因看守所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所以应由其上级部门即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虐待死者,以及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死者等行为的监管人员,所属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应按照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此,死者家属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即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在其不予赔偿或死者家属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向上级机关即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举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死者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供公民死亡的证明及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二是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和赔偿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就本案而言死者家属应提供:1、赔偿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2、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3、被看守所羁押之前,警察做的身体检查良好的证明文件;4、证明人身伤害的性质、程度的医院证明书;5、死亡证明书;6、医疗费收据;7、丧葬费用;8、死者生前需抚养的其他继承人的情况等证据材料。相关文件如当事人不能自行调取,可申请法院调取。
韩骁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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