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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Uber专车违法吗?

2015-05-29    作者:韩骁律师
导读:Uber专车基本原理是Uber用户通过智能终端,如iPhone、SMS、Android向Uber发送请求,Uber通过智能终端接收后与Uber用户达成搭乘合意,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载Uber用户并运送其至目的地。这...

Uber专车基本原理是Uber用户通过智能终端,如iPhone、SMS、Android向Uber发送请求,Uber通过智能终端接收后与Uber用户达成搭乘合意,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载Uber用户并运送其至目的地。这种O2O的方式,就是线上到线下(OnlinetoOffline),使得打车更为快捷、准确、经济,颇受人们的欢迎。然而在4月30日Uber广州分公司办公室被广州市工商、交委、公安联合检查,对此做法,市交委解释了原因:国家交通运输部已多次明确,各类“专车”软件公司应当遵循运输市场规则,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凡利用私家车等社会车辆从事“私租车”服务的,均涉嫌非法营运,市交通部门都会依法处罚,那么Uber用户乘坐Uber专车是否违法呢?其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Uber用户与Uber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和行政管理部门对于Uber的行政监管。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认为,Uber用户乘坐Uber专车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Uber用户通过智能终端向Uber发送请求,是为要约,Uber接受请求后同意,是为承诺,双方就运送Uber用户达成合意,客运合同成立。同时,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Uber与Uber用户之间的客运合同中,Uber违反了交通运输部关于“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的规定,虽然广州市交委未明确指出相关规定的具体出处,但《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47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Uber违反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是是否构成对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的违反,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呢?其实不然,《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无论是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行政规章,还是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加强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相关措施》等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效力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他们的违反都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效。

为了防止法官在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时扩大解释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在其后最高院颁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再次限制《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的适用范围,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论《合同法》还是司法解释都不遗余力的限制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根本在于鼓励交易的合同原则,是民法中意思自治的表现,在当代社会中只有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才能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刺激竞争,实现人类创新和进步的目的。

虽然Uber违反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不会导致客运合同无效,但是Uber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交通运输部的行政规章和相关决定旨在规范出租车经营者的行为,Uber用户并不在调整的范围之内,对于公民来说,“法不禁止则自由”,Uber用户并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综上所述,Uber因为违反交通运输部关于“禁止私家车接入平台参与经营”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对于Uber用户来说,其与Uber之间客运合同并不会无效,该客运合同依然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 韩骁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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