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单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如何处罚的规定。
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刑法第三十一条作了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就是“双罚制”原则。但是考虑到单位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刑法第三十一条又规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有多种,有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还有对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不判处罚金的,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的处罚规定等。根据本条规定,单位如果犯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对于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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