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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收取利息是否合法?

2015-06-11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2014年5月27日,张某名下的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遂向好友左某借款五十万元用于周转。双方签订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若张某逾期不归还借款,自逾期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7日,张某名下的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遂向好友左某借款五十万元用于周转。双方签订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三个月,若张某逾期不归还借款,自逾期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张某之叔张某某为此提供担保。期限届满后,张某公司的经营状况仍未好转,上述借款已全部亏损,张某未能如约还款。左某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张某辩称,借据约定的利息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支持。

【法庭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出具之借据及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张某与原告左某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有按时还款义务;约定的四倍利息符合法律关于借款利息的限制性规定。另张某某作为张某借款之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本案借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义务。综上,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间借贷关系中应如何约定利息条款及张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律师马成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借款的利息约定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权益,故该约定合法有效。

二、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张某某为其侄之借款保证人,借据并未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某应为借款按期偿还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左某到期主张债权不能时,张某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三、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故本案张某某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追偿上述款项。

  •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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