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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明确,业主能以不满物业服务为由拒付管理费吗?

2015-06-15    作者:马成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2007年12月16日林某为办置婚房,在江西万载县美好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因婚期在即林某与开发商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后便加紧布置装修,期间与宜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甲方...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16日林某为办置婚房,在江西万载县美好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因婚期在即林某与开发商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后便加紧布置装修,期间与宜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甲方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应于每季度前5天内缴纳,逾期甲方有权向乙方按物业费每日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但物业公司自2010年第二季度起便再未收到林某缴纳的管理费。2010年6月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物业合同纠纷之诉。

【法庭审理】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存在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提出楼内抽油烟机排烟不畅导致房屋受霉,卫生质量差等事由抗辩,此情形虽影响正常经营,但并不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可要求原告通过维修等补救手段排除妨害,拒付物业管理费于法无据。故判处被告支付逾期缴纳款项2234元,原告关于违约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合同关系明确,业主是否能以不满物业服务为由拒付管理费?关于本案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律师马成律师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本案中原被告为物业合同当事双方,且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设。依法属有效协议,当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管理服务后,被告应及时缴纳管理费,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拒付物业管理费依法无据。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虽已依约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但质量水平却无法令人满意,可见原告物业公司瑕疵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是赔偿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民法公平原则,原告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合理合法。

  • 马成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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