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犯罪,“是指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由罪刑法定主义的原理处罚能导出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要件,由法益保护主义的原理出发可以解释违法性的要件,而根据责任主义的原理,能够导出责任(有责性)的要件。
第一,犯罪必须是行为,只有行为才是处罚的对象。
第二,要求“(犯罪)构成要件”这样的独自的要件作为犯罪成立条件。这里所说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作为犯罪的成立、科刑这样的法之效果的要件的犯罪成立要件的总体,而是一个特殊的法技术的概念。这是指根据刑罚规定所设定的犯罪的类型,也是作为犯罪而言,根据法律所确定的行为的类型。为了肯定犯罪的成立,该当这种犯罪类型首先是必要的。这正是只允许处罚法律作为犯罪所规定的行为这一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不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即构成要件有排除机能。
第三,将违法性(在刑法上是被禁止的)与有责性(能够认定非难可能性)予以区别,各自作为独立的犯罪成立要件。将行为所产生的客观的北海、恶害的侧面与作出这样的行为的行为人的内心面予以区别,对此予以分别检讨。违法性以及责任各自基于不同的刑事政策原理,违法性是基于法益保护主义,责任是基于责任主义原理的要求。将二者加以区别,承认违法是与责任相区别的客观的违法性,也就意味着采用了客观的违法性论(通说),反之则为主观的违法性论。
第四,要成立犯罪,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但如果在例外的场合,即便是该当了构成要件的行为也不能认可其违法性,这样的事情是存在的,成为违法性阻却。要成立犯罪,必要的是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否则就不成立犯罪。
第五,要成立犯罪,该当于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必须是有责任地实施的。即便是该当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不能肯定存在属于非难可能性之责任的行为,不能够作为犯罪处罚,即如果存在责任阻却事由,不能成立犯罪。
第六,犯罪成立是按照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样的顺序来判断,本身是有意义的,就是说是否成立犯罪按照从客观到主观、由事实到评价、有形式到实质这样的顺序进行判断,这样的顺序赋予了原本困难的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以安定性。即防止判断犯罪的随意化。(日.山口厚《刑法总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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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