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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一方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要求调高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否支

2015-06-26    作者:马学斌律师
导读:【案例索引】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初字第18号(2010年12月8日)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二终字第00005号(2011年9月23日)【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乌审旗华宇工...

【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初字第18号(2010年12月8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二终字第00005号(2011年9月23日)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乌审旗华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荷公司)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2日,华宇公司与雅荷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华宇公司购买雅荷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北侧的雅荷春天小区2号楼临街1—9号商业用房234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2129.4万元,华宇公司于2007年2月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合同还约定,出卖人雅荷公司应当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华宇公司,出卖人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等。华宇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至2007年4月25日分五次向雅荷公司支付了商铺款共计2129.4万元。2007年10月14日华宇公司向雅荷公司书面提出商铺变更项目要求,言明对一层商铺1一9档非承重墙进行部分改动,并在部分商铺柱子间加做落地玻璃窗等。同年11月26日雅荷公司完成上述工程改造。2008年5月5日,雅荷公司向华宇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一、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装修临时水电接通引入,并及时开始进行正式水、电、暖、弱电的安装施工;二、积极组织商铺门前道路施工,确保于五月底前行人畅通。本案所涉房屋于2007年9月29日通过了竣工验收。2009年8月26日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登记。华宇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16日、6月29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雅荷公司发函,要求其履行交房义务。2009年7月11日,华宇公司与雅荷公司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2010年6月23日,华宇公司以雅荷公司迟延交房730多天,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155.45万元,不能弥补按该小区同等地段商业用房租金标准2007~2008年度月租金为65元/平方米,2009年月租金为85元/平方米计算出的租金损失365.04万元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雅荷公司向华宇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造成的经济损失365.04万元。

被告辩称:该房屋在2007年9月就已具备交房条件,其曾多次电话通知原告收房,原告不来收房,理由是没找到承租人,导致双方迟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交房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起诉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原告至今未将商铺出租出去,不存在实际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宇公司与雅荷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华宇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屋款项,雅荷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期限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雅荷公司逾期交房,给华宇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华宇公司请求按同地段2007、2008年度房屋租金的标准赔偿其损失,应予以支持。对于华宇公司提供的同地段房屋租金证明,雅荷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不主张进行鉴定,故华宇公司的损失应依照其提供的同地段2007、2008年度房屋月租金65元/平方米计算。雅荷公司2009年7月11日与华宇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华宇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向法院主张其权利,因而,对华宇公司起诉之日前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的损失赔偿的请求予以保护,即损失的实际数额从2008年6月24日至2009年7月11日华宇公司收到房屋之日,共计1年零18天,其损失为19164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雅荷公司支付华宇公司逾期交房损失1916460元;

二、驳回华宇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华宇公司与雅荷公司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华宇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关于迟延交房经济损失的计算,从起诉之日往前倒推仅支持两年,没有法律依据。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7年6月30日,但华宇公司所购买的房屋直至2009年8月26日才通过了备案登记,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了法定交付条件,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09年8月26日起算,华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由雅荷公司在赔偿金额191.646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赔偿华宇公司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23日期间的经济损失,共计365.04万元,雅荷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马学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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