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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范围?

2019-03-06    作者:马学斌律师
导读:对于无错方请求离婚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仁智各见。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对于无错方请求离婚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仁智各见。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下面就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逐一进行解析:

   1、物质损害赔偿方面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财产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赔偿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方面

   由于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有不同理解,使得适用法律不统一。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在审理离婚家庭假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便适用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确认婚姻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以下一些因素:一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二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三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对于此类过错损害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要结合证据材料的实际情况,予以提交,防止由于诉讼请求过高,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费负担。

  • 马学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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