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张某受梁某夫妇雇请从2001年开始无微不至的照顾两位老人至2011年。2009年,梁某为报答张某多年的照顾,特找人代书了一份自愿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套房屋中的五分之三份额赠与张某的遗嘱。梁某去世后,梁某子女不仅拒绝与张某分割诉争房屋,而且还强占诉争房屋,赶走张某。无奈,张某将梁某的子女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五分之三的房屋份额。梁某子女以其父亲梁某于2011年订立的将诉争房屋出卖款由张某与子女4人各继承五分之一的新遗嘱及其父亲无权处分母亲在房产中的份额为由,拒绝张某继承五分之三的房屋份额。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争议焦点在于梁某生前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法院经审理查明,该两份遗嘱均属于代书遗嘱,根据张某提交的遗嘱以及相佐证的现场录像,可以完整地证明整个代书遗嘱的过程,见证人均在场见证。而根据梁某子女提交的遗嘱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该份遗嘱系他人打印,且该人并未在遗嘱上签字。同时,该遗嘱的两名见证人均未在梁某在遗嘱上签字时在场见证,而是事后在遗嘱上补签名字。故梁某子女提交的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该份遗嘱的效力法院不能认定。
最后,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梁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现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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