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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律师条款

2015-06-30    作者:宋立峰律师
导读:    刑法修正案九正在酝酿中,其中关系到律师的两个条款引发了律师界及法学界的热议。还有人遍了一个段子,大意是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因为言辞与法院或者公诉机关发生冲突,被警察当庭抓走,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被立案逮捕。虽有...

    刑法修正案九正在酝酿中,其中关系到律师的两个条款引发了律师界及法学界的热议。还有人遍了一个段子,大意是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因为言辞与法院或者公诉机关发生冲突,被警察当庭抓走,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被立案逮捕。虽有夸张及恶搞成份,也形象地反映了刑事辩护律师危险而尴尬的处境,值得深思!

    这次立法修改,拟在刑法第309条后面增加两条作为第(三)和第(四)项条款,即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

    (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从表面上看,修法的目的是增强法院的权威,加强审判效率,不可谓不伟光正!何况这事欧美国家也在搞,即著名的藐视法庭秩序罪,可谓国际惯例,引进先进经验嘛!

    小平同志经常强调,从国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国的国情跟欧美不一样!比如美国,人家实行的是陪审团制,陪审团负责认定构成犯罪与否,法官负责主持庭审过程及定罪后的量刑,公诉人经常是从律师中选聘的,辩护人和公诉人可以展开激烈的辩论(激烈到类似吵架的地步),双方的辩论权是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的。加上司法独立制,如果恶意攻击法官,可能会被法官定以藐视法庭秩序罪。不过大多处罚不重,大多是拘留几天或者罚款了结,也不影响律师以后的执业。

    反关中国,跟人家国情一样吗?司法独立还未实现,律师辩护权得不到保障,这时候如果增加这种条款,律师动辄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被追责,那刑事律师以后估计要绝迹了,谁还敢干啊?

    其实无需长篇大论,从正常人的角度想,律师的情商不至于低到无缘无故与掌握案件走向的法官结怨吧?要不是被逼无奈,正常辩护权被侵害到无法行使职责的地步,会去死磕法院?

    江平先生常说:“为权利而斗争!”律师如果连自己的权利都不能维护,如何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毕竟,律师是私权利的维护者!毕竟,律师兴,则法治兴!

  • 宋立峰律师办案心得:复杂的案件简单化,简单的案件标准化,小案作为大案办,大案当成小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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