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因房屋原来属于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购买房改房的介格一般会参考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具有比较强烈的福利色彩,其购买价格往往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会损害一方父母的财产权益,与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精神也不相符。作为产权已经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基于国家房改政策规定、房改房特点及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原则等,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夫妻用于购买房改房的出资,很多法院是作为双方离婚地的债权予以处理,我们认为是比较可取的。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理解,关键要准确把握适用的两个条件:一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二是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律师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婚时另一方提出,既然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认定为债权,就中以主张利息。我们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出资时对于利息与一方父母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果夫妻双方一直居住在房改房中,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对请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不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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