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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2015-07-03    作者:马学斌律师
导读:《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有许多在以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当中没有的新条文出现,例如在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是一个全新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律师提醒:在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并非只有离婚一条出路可以走,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将夫妻的共同财产给予分割。

  • 马学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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