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成要件该当性
所谓构成要件,是指立法者作为犯罪在法律上所规定的行为类型。构成要件的特别一般具有一下机能:一、将犯罪个别化的功能,即将此罪与彼罪区分开来的功能;二、划定为认定存在故意所需要认识的事实之范围的机能,即故意的规制机能;三、在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理解上,由于该当了构成要件而推定存在违法性的机能,即违法推定机能。
因此,我们可以将构成要件理解为当罚的违法行为的类型。
将构成要件理解为违法行为类型的同时又把故意、过失作为违法要素纳入构成要件之中的见解是有疑问的,违法性的实质内容应该是从法益侵害性、危险的惹起的角度来把握,将作为对违法事实的单纯的认识或认识可能性的故意、过失作为违法要素的见解,属于是将不同于法益侵害性、危险的惹起的行为或者行为人的无价值性行为作为违法要素来理解。即这种见解对违法性本身的理解是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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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