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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是否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2015-07-13    作者:马学斌律师
导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更新,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很多离婚案件诉讼中,有相当一部分婚姻当事人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婚姻法却只能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更新,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很多离婚案件诉讼中,有相当一部分婚姻当事人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婚姻法却只能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这些特殊人群的离婚问题规定甚少。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并未完全丧失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论结婚抑或离婚,应由其自行决定。争议比较大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面对日渐增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不同地方人民法院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的案件主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一方离婚的诉讼和作为被告一方应诉离婚的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是,对于他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认识并不统一。

    现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的问题,理论界也存在着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如果的确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可以通过变更监护人而不是离婚来解决这一问题。

    另一种观点则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变更监护关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损害其权益的部有鉴于此同。如果只能撤销了配偶的监护权而不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配偶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夫妻关系将会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一些实际问题无法得到彻底解决,会给以后的生活带来隐患。在配偶开始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时,其婚姻关系一般也无法维持的必要。配偶的监护权虽然取消,但婚姻关系却仍然存在,夫妻财产仍为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尚未解除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就不能从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除非另有约定,但有约定的毕竟是少数),新的监护人也无法对共有财产行使代管权。

    还有一种观点是持折中的态度,即原则上身份行为不能代理,他人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该种情况的发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备行为能力,即使是其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也不能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离婚诉讼,于情于理都无法说通。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为要旨的民事法律,不但不应当机械拘泥于某种理论而漠视当事人权利被侵害,更应当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作出一种有利于当事人对其权利实施救济的解释,或是创设另一种新的解决问题的制度。基于此,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其配偶虐待并危及生命健康或其配偶恶意侵吞、转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对当事人双方婚姻状况实质审查后,依法作出准许离婚或不准许离婚的判决。

    我国的婚姻法解释三采用了第三种折中的观点,在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在诉讼中作出的同意或不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只是判定法定离婚理由成立与否的证据之一。一般情况下,如被告同意离婚,则判决准予离婚;如被告不同意离婚,则通过其他证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被告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离婚诉讼。如果被告有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将要求他自己作出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此时被告同意离婚的表示可以成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如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其参加诉讼。法院也会征求代理人对离婚的态度,但这只是判断是否准予离婚以及解决离婚时其他问题的参考,这也并不意味着代理人可代被告作出是否离婚的意思表示。因此,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特殊情形下申请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不违背法理,也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不具备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不能自己诉讼,而是由其监护人代理其提起诉讼。这样一来,首先就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因为如确定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配偶作为其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也是当然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只有其配偶才能代理他(她)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其他亲属要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只有经过变更监护权的特别程序,变更监护权,才有可能在程序上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另外,从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也应当经过特别程序。因为法院判决的结果可能是不准离婚,而没有变更监护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处于配偶的监护之下,又刚和其配偶进行完离婚诉讼,其配偶如果介怀于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境遇会恶化。因此,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应变更监护人。这并不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因为特别程序一裁终局,程序又比较简化,不会造成时间的拖延。

    婚姻法解释三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咨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提醒: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的案件,要注意程序的特殊性,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一些证据材料的提交程序及证明的内容。

  • 马学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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