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折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前述,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拆迁补偿安置,对于拆迁补偿安置以及相关问题,拆迁当事人应当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以便使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拆迁工作实际情况,可以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的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它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因拆迁补偿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载明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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