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上市交易期限的经济适用房指的是《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房屋。对于在不得交易期内进行交易的经济适用房,要区别对待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一概的无效,或有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可予支持。政策、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律师提醒: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要注意合同签订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否则由此导致的合同无效,会给购房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马学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马学斌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马学斌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马学斌律师网”)
执业律所:马学斌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马学斌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