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司法实践中,出卖人先卖后抵和一房数卖两种恶意违约情况严重损害了广大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实践中开发商的这种有违诚信的行为,最人民法院在经过实践和理论的研究探讨后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严格控制开发商的这种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给予了惩罚性的制裁。
律师提醒:对于开发商的这种先卖后抵的行为比较容易查证,并且可以使买受人最终得到房屋的所有权。对于一房多卖的行为,则要视不同的情况,最终确定,多个购买人之间,哪一个购买人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
马学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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