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口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人借款4万元的同时当作入股凭证,但到期后却拒不偿还本金,也无所谓分红,债主无奈,遂向法院起诉追款。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龙洪山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庆珍4万元。
2010年6月21日,被告以自己的养殖场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写下字据,约定把原告的借款当作股东入股,一年后还清本金及分红。2011年6月21日,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并未收到被告的还款,遂向被告追讨,但都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偿还。
2013年12月,原告再次向被告追索欠款,但被告却避而不见,原告遂于2014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万元。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所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据》为凭,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该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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