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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居间关系能否成立?

2015-07-20    作者:马学斌律师
导读: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法律咨询:

2001年11月1日,A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与B工程设备安装公司(下称B公司)签定协议,约定:A公司负责跟踪、谈判电梯项目直至签约,B公司代表A公司与C电梯公司(下称C公司)签订具体项目代理协议书,并向C公司开具相应的代理费发票;A公司负责跟踪C公司付款情况,及时通知B公司,以便B公司收到每一笔C公司支付的具体项目代理费后3日内扣除代理费的10%,其余部分立即付给A公司,同时A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给B公司。在协议中双方还约定了电梯的总数量、四份电梯合同号及相应佣金数额。B公司在此之前与C公司签订了四份电梯代销具体项目协议,均载明由B公司提供信息并随之促销成功,佣金总金额合计84865元,协议中所载电梯合同号及佣金金额与A、B公司的协议中关于电梯的内容完全一致。后因佣金的支付发生纠纷,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回答:

B公司与C公司的协议中所体现的居间关系实为A公司与C公司的居间关系,而B公司与A公司间实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受托人B公司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A公司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C公司订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2、403条的规定,隐名代理的效力及法律后果可依不同情形产生差异,A公司由此可依法寻求相应的救济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若A公司坚持向B公司主张权利,则应当依据其与B公司签订的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本案的讼争标的,双方明确约定为B公司在收到C公司支付的具体代理费后3日内,扣除10%的代理费,剩余部分立即给付A公司。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居间行为的不同,居间合同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报告居间(又称指示居间),即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二是媒介居间,指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三是混合居间,即同时提供报告订立合同机会和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 马学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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