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立约将一半财产赠与同居女友,父亲过世后,女儿要求撤销父亲的赠与合同。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赠与合同有效。2002年,小刘与离异4年的宏大开始同居。2005年6月,小刘与宏大签署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宏大愿意将其婚前所有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如双方因其他原因未能结婚,宏大自愿把所有财产的一半赠送给小刘。
2012年12月,宏大去世,宏大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宏晓以继承人身份取得了宏大的所有财产,包括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三套、商铺一间以及轿车一辆(轿车后被宏晓以4万元价格变卖)。
小刘认为,根据自己与宏大生前的约定,自己应分得宏大一半的财产,与宏晓协商无果后,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宏大所有的两套房屋(另一套房屋已另案起诉)、商铺及轿车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一审中,宏晓辩称,赠与房屋要以过户登记为准,宏大与小刘签订协议长达7年时间,一直未办理过户,说明宏大没有将自己财产赠送给小刘的意思表示和行动。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虽然宏大生前未表示撤销赠与,但宏晓作为宏大的继承人现在明确表示要撤销该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小刘与宏大所签协议合法有效,但宏晓作为宏大唯一继承人,可援引宏大在该赠与合同中对小刘的抗辩权。现宏晓明确表示撤销该赠与行为,小刘无权依据赠与合同取得宏大一半的财产。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小刘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与宏大所签协议属合法有效,宏晓作为宏大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宏大的债务。
据此,重庆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宏大对本案争议的财产享有50%的所有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赠与撤销权具有专属性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说,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宏大对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能否被宏晓继承。
该法官认为,除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该撤销权具有专属性,仅属于赠与人,他人无法通过继承方式享有。从衡平赠与人与继承人的利益而言,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时,已经考虑到赠与行为将使遗产价值减少,在受赠人与继承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如果允许继承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受赠人的利益将无法保障,也违背赠与人的本来意愿。
具体到本案,宏晓不能依继承方式而享有专属于宏大的任意撤销权,宏晓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法定撤销权,因此宏晓负有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宏大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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