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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称母健在不分割遗产 女儿诉继承份额获支持

2015-07-22    作者:马学斌律师
导读:    母亲还健在,父亲已去世。父亲遗留存款3万元在儿子手里,女儿要求分割遗留存款且母亲同意,但儿子以其母亲健在为由不同意分割,称应留给母亲看病。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应当继承的...

    母亲还健在,父亲已去世。父亲遗留存款3万元在儿子手里,女儿要求分割遗留存款且母亲同意,但儿子以其母亲健在为由不同意分割,称应留给母亲看病。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应当继承的份额。

    原告吴女士诉称:我的父亲已经去世,留下三万元存款。存折在哥哥那里保存,他对这笔钱只字不提,且对母亲不尽赡养义务。所以,我请求对父亲遗产按法律规定分割,要求分得我应得的那份。

    被告常老太辩称:我同意分割,但是这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该分出属于我的一份共同财产,然后再分得我应继承的部分。

    被告吴先生辩称:我不同意分割,因为我母亲还健在,这笔钱应该留给她作为应急使用。我只暂时保管,并不想独占。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三万元存款属于被告常老太与老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首先分出常老太的份额一万五千元,剩余的一万五千元属于老伴的遗产。常老太和两名子女同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继承权。并且,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吴先生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该院判决吴女士分得五千元,常老太分得二万元,吴先生分得五千元。

  • 马学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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