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利宏,感恩工作初期梁老师的资助和教诲
侯利宏,外资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负责总则编诉讼时效和第二编所有权一般规定的编写,第十章第二节(共有)的内容与崔建远共同完成。
我曾经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从事民商法研究工作,目前在一家外资商业银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根据研究专长,我承担的研究任务是总则编诉讼时效和第二编所有权一般规定。第十章第二节(共有)的内容是崔建远老师和我共同完成的。
在1998年前后,民法起草小组的费宗祎老师提出的关于制定“松散式”民法典的言论。他认为,中国民事法律法规已经有很多,以《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为基础,稍加修改编在一起就成了中国的《民法典》,每部分法律内容相对独立,因此不要求民法各部分内容严密的逻辑性,并称此是"松散式、邦联式"民法典。他的这一立场得到了民法起草小组的另外一个委员江平老师的赞同。关于此点,我曾经与一个师弟在法学研究所民法室进行讨论,我对这种说法表示了一定程度的理解,因为这样做的话,对现行法改动最小,应该更容易让民法典面世。
梁老师听到了我们的争论,他表示,“松散式”民法典立场是受英美法影响的反民法典的思路,他不同意这种立场,因为中国从民国起,民法就开始了对大陆法系的承继,虽然后来民国民法没有在大陆继续有效。但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框架和理论体系都是构建在大陆法系之上的,既然我们现代中国要制定民法典,民法典继续这种大陆法系的传统是最自然而然的选择。再者,制定法典一定要讲究逻辑和体系性,没有逻辑的法典如同没有法典。2002年年初,国务院法工委委托六个学者起草民法典各编条文可以说是对“松散式”民法典的否定。
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出版前后,梁老师勤奋地写文章介绍其关于中国民法典制定的考虑和思路,另外也针对一些学者的不公正的批评撰写文章进行反驳。梁老师曾说过,他的视力越来越不好,近视度数超过了一千度,恐怕不能像年轻时那样大量写东西了,他说会趁自己精力和身体还好的情况下多去各地讲课。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完成后,梁老师就是这么做的。
梁老师不仅治学严谨,做人也世事洞明,执两端而用其中,从不说极端的言论,更不做极端的事情,对人宽厚、仁爱。我刚参加工作的前两年,由于工资极低还要资助上大学的妹妹,生活非常困窘,幸亏得到了梁老师及时的慷慨资助,不然每个月会有几天没饭吃。
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完成后,我离开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去做法律实务工作。虽然不再与梁老师一起工作,但是从梁老师那里学到的很多东西一直陪伴着我,并对我现在的工作和生活发挥着持续影响力。我本来并不十分关注细节,经过在法学所的熏陶和梁老师的言传身教,我在现在工作中审阅或签发法律文件时,都会将文件从第一个字读到最后一个字,确保没有问题才发出审阅意见或者签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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