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登封少林寺释永信方丈近来有点背运,天天处在舆论漩涡之中。今天表示“将做了断给社会交代”。个人认为,生活道德上的问题,不应当用法律来衡量,如果其真的违法犯罪,就追究其违法犯罪即可。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够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对待违法犯罪。“释正义”的爆料似乎已经超出了合理的手段范围了,因为其公布出了公安机关的刑讯笔录。
我们在媒体公布的信息中看到了2004年6月份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刘立明的“讯问笔录”。相信看到“讯问笔录”这几个字都知道事情不简单。但是这个刑讯笔录是怎么到“释正义”的手中的,这才是我的关注焦点。
不管是2013年1月1日之前的旧刑事诉讼法还是之后的新刑事诉讼法,都毫无疑问的规定复制刑事卷宗的时间和接触刑事卷宗的人员范围。
复制刑事卷宗的时间是在侦查结束,移送审查起诉后,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才可以复制卷宗;
复制刑事卷宗的人员范围应当仅限于辩护人、附带民事的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案件结案后,法院会归档,把卷宗放入档案室,档案室的管理人员也接触刑事卷宗;
公检法的具体负责人员当然制作或接触刑事卷宗。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释正义是从谁那里得到了这些刑讯笔录?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检法的工作人员?
在司法实务中,大家可能并不陌生的是申诉案件,辩护律师拼命抗争就是要从法院复印出刑事卷宗,但是不少法院就是不让复制。最出名的莫过于聂树斌案件,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院复查案件的时候,辩护律师才见到了刑事卷宗。之前的抗争有10年之久!也就是说在法院档案室的卷宗不是想看就能看的,涉及保密法的问题。
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虽说能够复制卷宗,让当事人看看都是偷偷摸摸的,更不要说把刑事卷宗交给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除非不想混了。
那么是公安局或者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给到释正义的吗?没有证据。
那么释正义到底是怎么得到这些刑讯笔录的呢?个人觉得有如下可能:
1、释正义本人就是案件的当事人刘立明,完全可能在案件结束后,到诉讼代理人处取得,另一方当事人释永信不可能把该笔录泄露出去,自找麻烦;
2、释正义本人就是公检法的具体办案人员,泄密了;
3、释正义本人是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他自己就会有卷宗材料;
4、释正义本人不是辩护律师、不是诉讼代理人、不是刘立明、不是公检法的人员,但是其通过特殊手段从前述人员处得到了刑事卷宗。
这几种可能是我所能够想到的,不管是哪种可能,发生于2004年的案件,现在又把刑事卷宗公布出来,可以肯定的是涉嫌泄露国家秘密了,至少是一种违法行为。用一种违法手段来对付释永信,就算释永信真的涉嫌违法犯罪,这种手段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即便是释正义的目的是正当的,并不能当然的肯定其手段的正当性。任何的非正当的行为,我们都不应当因为他的目的正当而视而不见,必须也要其付出代价,否则我们就会得出一个结论:释永信有罪,我们能够随便搞他。把释永信三个字换成你的名字,你同意吗?!(完)
孙瑞红律师办案心得:法律没有漏洞,有漏洞的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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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洛阳律协刑委会副秘书长 |洛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 洛阳师范学院法与社会学院法学讲师|洛阳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 | 2017年度洛阳优秀律师|2017年度洛阳市法学会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2018年度洛阳优秀律师|只做刑事案件的河南律师